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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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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问题,如果你是医生,突然来了一个一瘸一拐、满身是血的正被人追赶的杀人犯,他艰难地向你求救,让你帮他治疗,你治还是不治?类似的,如果卖淫女生病,组织者让医生给她们看病,医生能不能给看?如果看了,是不是就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先不说法律,就从常识判断,治病救人是医生的天职,不管病人是国家卫士还是罪犯,任何人都有接受救治的权利。因此,医生不能因为病人是所谓的坏人就拒绝治疗。否则,就违背了职业道德,如果因为不及时救治造成病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还可能涉嫌犯罪。就像律师一样,不管好人坏人,只要接受了委托,就要全力以赴地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法律意见,不能因为他是坏人就不去辩护了。可是,还是看到了这样一份判决:
一审是杭州中院判的,该院认为: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被告人郑某某、胡某某等人在某处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及卖淫女出去看病不便于老板控制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最终,冯某某被杭州中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冯某某未上诉,同案十余名被告人上诉。浙江高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接受指使上门为受控制的卖淫女看病,为他人顺利组织卖淫提供了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审对其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常识上,前面已经说过,显然这是一个职业操守的问题,不管好人坏人,医生都有救治的职责。
从常识都能准确判断的东西,到了法律上,诉讼中,就变得复杂了——这也是我常常强调的,司法人员不能脱离生活实际,不能不顾常识,忘记常情常理。如果一切都生硬机械地用法律去套,去搬,很容易出问题。
从这个判决看,法院认为,医生为卖淫女治疗,是协助组织者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这里需要区分,医生到底是该组织的固定成员,与其他组织者形成固定的组织,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还是并无犯罪共谋,只是因为对方有治疗需要,而单纯提供治疗的行为。
若是前者,医生可以构成共犯。但是显然,本案不是这种情况,冯某只是因为懂得医疗知识,临时被邀请去治疗,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对方是否犯罪,在所不问。其目的就是去治病,履行的医生的职责,因此,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对待。
当然,他没有医生的资质,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是本罪要讨论的重点,暂且不表。
如果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那给嫌疑人和被告人体检、治疗的医生,是不是也都构成犯罪了?是不是涉嫌犯罪和犯了罪的人,生病都没有治疗的权利了?
那监狱里的医疗室是不是应该关门大吉?
如果总是扩大化的解释,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医院不能给可能犯罪的人治病。如果最后证明他是被冤枉的,却因为医生拒绝治疗而失去了一条腿,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不要把任何可能涉嫌犯罪的人都当做洪水猛兽,尤其是医生、律师,还有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
按照判决书的逻辑,是不是可能涉嫌犯罪的人也不能接受教育,不然不就污染了校园,可能给校园带来危险吗?不能无限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
每一个人都有天使和魔鬼的一面。面对一个行为,不能总想着判刑,而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刑事法律不能过度干涉大众生活,如果任何行为都用刑法来评价,谁还敢做事?不然就可能坐牢。这样的导向实在太坏。
法官需要有专业素养,更需要有常识,还需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在守住法律原则的同时,多一份人性关怀,可能带个这个世界的好的导向,远远高于惩罚十个百个犯罪。
记得那个“最温暖的审判者”——法官佛兰克卡普里奥吗?他为什么得到如此多人的爱戴?为什么他总给这个世界带来温暖和爱,带来力量和光明?
法官判刑的目的是什么?一是惩罚,二是教育和预防。
但是,现在太强调惩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形同虚设,应该引起重视。如果惩罚过重,造成过多对立面,并且不能做到罚当其罪的时候,判案的人需要思考:我用手中的权力,给这个世界带来了?
走的太远,不要忘了来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