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5196136
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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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正在办理的案子中,涉案金额有的三四万,有的八九万,有的自己就是受害人,损失上千万,但是,司法机关都无一例外地要追究刑事责任。有因为自己买了课程学习后有效果,在朋友的请求下分享课程,获利只有几万元而被刑事立案的;有其他同类人员均未羁押,74岁高龄老人,因为投资人高强度的闹访而被羁押;还有因为出借的巨额投资款拿不回来,扭送对方去公安的路上,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没有任何身体损害的情况下,差点被刑事立案......然后,看到一个律所主任向最高法院法官行贿30万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心情有点起伏。该行贿案中,绍兴监委认为,行贿律师主动配合,金额较小,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决定不移送检察机关。如果是一般的行贿案件,可能大家的反应还没有那么强烈。行贿最高法院的法官,这是掌握社会公平公正最后底线的最高司法机关中的一员。对这样的行贿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这对司法的破坏,对公平正义的破坏,远非一般案件能比。不清楚案件的证据情况。对高度依赖口供的行受贿罪而言,司法机关整体上,把握的标准较低,只要供证一致,不太考虑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比如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资金来源、去向,受贿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等证据,证据链是否足够充分等等,基本不太考虑。常常看到,只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网络就是一片欢呼。但是,慢慢的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喊冤的人越来越多了,跟较低的证明标准不无关系。本文主要不是讨论行受贿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想探讨同类同判的司法公平问题。这个行贿案件,如果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能作为类案,其他同类案件必须参照执行的话,不失为一件好事。但这个案子似乎承担不起这样的使命。因为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刚刚施行,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喊了多年的行贿受贿一起打,终于落实到刑法里。人们判断,有别于往年主要打击受贿,今年一定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因此,绍兴这个行贿案件的处理,就很不寻常。如果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就不应该是“主动配合,金额较小,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按照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文章开头的那些小案子,涉案金额远远低于30万,也都积极配合,是否也应该同样不作犯罪处理?懵懂的小姑娘在主动退赔远超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给一个不起诉的决定?74岁的老人是否更不应该羁押?同案应该相同处理,不因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不同——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看到这个30万元行贿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人,这个无罪看起来轻而易举。再想想手中的这些案子,忍不住叹口气:后面还有漫长艰辛的战斗,一场又一场,还不确定是否能拿到想要的结果。还有那些原本就是无罪的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被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想拿到一个无罪的结果,不脱几层皮,根本不可能。更多的情况是,哪怕是脱个几层皮,也拿不到无罪,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人财两空。同案同判,也喊了很多年,何时才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