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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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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我的一个当事人,10月28日,被公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我们得到消息后的第一时间,就提交了书面的会见申请。根据刑诉法第39条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承办警官说,你们来,我给你们会见。我们就千里迢迢地去了。到了之后,警官说,监委给他们发了函,不让律师会见。我说,你把函给我看看。他说,不能看。我说,你告诉我,监委哪个部门哪个承办人、电话,我去找他。他说,不能告诉你。我说,指居决定是你们公安做出的,我只有找你们。他说,你去检察院和监委吧。我们从基层,到州,再到省公安厅、省检察院,一路投诉。今天终于得到基层检察院的消息:公安不给会见,不违法。我问,为什么?刑诉法规定第不是很清楚吗?他说,省司法厅有一个规定,涉及到监委的案件,就是不给会见。我说,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把这个法律告诉我。他说,这个是秘密的,没有对外公布,所以,我不方便给你说太多。你去问司法厅好吧,他们有最终的解释权。我问,司法厅的哪个部门?给我个电话和联系人的名字。他说,我不方便告诉你,你自己去找,好吧。然后,我又给州公安局警务督察的警官打电话,问上周我们去投诉的结果。警官也说,确实有这么个函,确实涉及到监委了,所以,不给会见。我说,这是公安决定指居的,不是监委。48小时不给会见,就是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怎么能说不违法呢?他说,监委有个规定,指居期间是不给会见的。我说,什么规定,我不知道。他说,你去找监委,申请会见。我问,我去找谁?给我电话。他说,我这边没有,你自己去问。好吧。我说,我已经去过了,问不到。你们说有这个函,那就告诉我谁出的这个函,承办的监察官是谁,电话告诉我,我直接联系他。不然,我再跑去,还是吃闭门羹。他听我说的恳切,就说,他去问承办警官,问到信息之后,再电话我。从检察官和警官的反馈看,应该是有一个这样的规定。可是,规定如果不对外,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省司法厅的规定,法律效力显然低于刑诉法,不能超越刑诉法的范围,否则,也是无效的。我们需要及时的、合法的书面答复。我就给司法厅打电话,问有没有这个规定,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要向领导汇报,才能给我答复。有没有发现,越来越多的秘密法,越来越多不公开的法律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可是,显然这样的“法律”是不能适用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秘密法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