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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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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待一个客户,他们认为被“捕捞”了,虽然离的不远,就在本省隔壁市。
案子是这样的。
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之所以在他们的环节出现虚开的情况,是因为下游的散户没有发票,他们就根据收购的货物购买发票,代开代缴。就这么个事儿。
法检人员认为,虽然有真实交易,但你的货物是非税价格,而且确实虚开了,所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务,对有真实交易,不以逃避税款为目的,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任一种行为,都认为无罪。
他们这个行业都这么操作,包括很多大型国企也是这样。如果给他们定罪,他们认为这个行业所有的人和公司都应该定罪。
一审,打无罪,两个人被判了十多年,扣了3000多万。
二审,坚持无罪辩护,据说庭审效果很好,但法院还是维持了。
快70岁的老人,被指居6个月,又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多,后来因为身体不适合羁押被取保。二审判决生效后,又被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家属的态度是,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但可以迁就司法机关,实报实销也接受,或者即使判的刑期比较重,老人能不收监执行,也接受。
但是,所有这一切都落空。
不得不选择抗争到底,他们要申诉,全家一条心,坚决打到底。
家属说了一句话:真是被逼的。
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非常清晰的呈现车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家属和司法人员对案子的态度。
这个案子与这两天刷屏的浙江司法机关把外省前去“捕捞”的警察及辅警,一并判刑,形成鲜明的对比。
臭名昭著的“远洋捕捞”,一般是外省警方,不辞辛苦,千里迢迢去浙江、广东等经济大省“打猎”。
他们把企业家当成“猎物”,以法律之名,擅自把看中的企业家掳走,带至他们能控制的空间内,指居或者采取他们想要的任何手段,逼取有罪供述,擅自查扣财产,然后再通过法检,把企业家送进大牢,把“捕捞”的产品“论功行赏”。
浙江的公检法有魄力对外省来“捕捞”的警察定罪量刑,以儆效尤,其他省份呢?
有个西北的“捕捞”队长匿名写了一篇文章,说他们也很无奈。为了解决村里“缺米少油”的困境,村里成了远洋捕捞队,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家、资本大鳄、商界大佬,这些都成了村里的“口粮”。
虽然他也认为抢别人的有点问题,但饥肠辘辘的他,还是决定积极出海,去打猎。一是可以多分或者分一份更好的食物,二是可以在村委过得更好,比如提拔个村委会副主任啥的。
否则,不但村民没饭吃,作为副科级干部,他若不干,多的是年轻后生排队抢占捕捞前线。
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可是,他有没有想过,如果比他们更穷的村委,或者即使很富有但被打捞伤了元气的村子,也去他们地盘打猎呢?
不能说,我穷就可以随意“出海捕捞”,也不是说,手里有权,就可以肆意妄为,抢了别人的财物,人家认真起来,就要坐牢。
这个世界的规则基本一致的,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像被浙江司法机关以滥用职权判刑的民警一样。他们为村民打捞,但没人替他们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