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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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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会见,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简直像过节。在看守所里的当事人,一听说律师来了,就会非常开心,终于真正关心他的人来了。他知道,律师会带来家人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需要处理的问题等等,案件的进展也会有进一步的消息。所以,当事人初见律师,都很开心。会见时,会遇到各种有意思的事儿。有次在南京市看守所排队,等候的当儿,前台接到律师的求助电话,说他突然肚子疼,要管教去看一下嫌疑人,他要去蹲厕所。大厅的人们相似而笑,静默的空气里,一下子有了生机。有次在无锡市看守所,上午去会见,内容没有讲完。下午我又跑去继续会见。被告人以为我回上海了,看到我的一瞬间,七尺男儿,泪如雨下。会见室可能发生很多有意思的事儿,自然也少不了刑事风险。比如,有的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可能出于好心,想帮助室友,向律师提出,帮他的室友传递纸条,帮他们打电话等。我遇到过,言辞拒绝了。于是,我在朋友圈做了一个调研,问大家会不会帮他们打电话,传递纸条。竟然有不少人说,会帮忙,举手之劳,成人之美。可是,有没有想过,一个好心,可能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为什么要坚决拒绝传递信息?一是他人的生活类信息,不传递。当事人的生活需求,律师可以向家属传递。同监室人员的生活信息,比如充钱、送衣物、书本等,可以通过他的律师来解决。如果没有律师,也可以通过管教给家属打电话来实现。根本不必如此大费周章。二是不向他人传递信息。这里是律师职业操守的需要,也是风险防范的需要。有个真实的案例,当事人让律师传递信息给家属,说把某地方的“东西”拿去卖了。这个“东西”原来是毒品。然后,律师入刑,当事人加刑。三是不替同监室的传递纸条、信息。第一,看守所命令禁止传递纸条等,不能知法犯法。第二,你不是他的辩护人,没有法律义务。第三,不知道人家传递的是什么,不能贸然行动。知己知彼,才能更好的防范风险。第四,如果传递的信息里,有你不知道的暗语,他人因为你传递的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了赃款赃物,或者毒品等涉案财物重新流入市场等等,你怎么办?第五,不防多想一点,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不通过管教,非要通过别人的律师?有人说,我们只是做点好事,没有犯罪故意,不可能定罪。可是,现在有罪推定的案子还少吗?还不足以让人惊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