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5196136
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2311576402
18055196136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冤假错案的一种路径
作者:程纪念
办案中屡次发现一个特点。卷宗呈现的是一个供证高度一致,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基本都是有罪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证言高度一致。你会有一个确切的印象——他不亏。可是,你去跟当事人沟通,却发现另外一个版本。他说自己很冤,没有犯罪。等你问他笔录怎么做的,他会告诉你一个类似这样的故事(来自一个朋友的留言):警察问:你知道不知道你运输的是毒品?答:不知道。警察说:我现在告诉你,你运输的是毒品。你现在知道不知道你运输的是毒品?答:知道了。警察说:你现在回答我,你知道不知道你运输的是毒品?答:知道。于是,笔录是这样记录的——问:你知道不知道你运输的是毒品?答:知道。如果只是个案,还好说。但是,不少案件都存在这种问题。当警方的笔录固定之后。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去提审,可能会有类似这样的对话:问:你是否认罪认罚?答:我认罪认罚。问:你把犯罪过程说一遍。答:我没有犯罪。我一直以为他让我送的就是普通的快递,我就是跑跑腿,赚个辛苦钱。我不知道他让我送的是毒品。问: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答:属实。问:态度好点,好好配合,还能给你处罚的轻点,几年就出去了。否则,就等着把牢底坐穿吧。你考虑清楚,再回答我的问题。答:(沉默)问:你是否知道运输的是毒品?答:我知道。希望司法机关对我宽大处理。当然,无罪的供述笔录里也不会呈现。阅卷还发现一个问题:推定主观明知的证据不是特别明显,警方笔录也不是很到位。检察官提审时,会把笔录狠狠向前推进一步,以达到足以认定主观明知的程度。至于当事人当时的真实状态,不管承办民警还是检察官并不关心。他们更关心的是,拿到有罪供述,不影响定罪量刑,至于其他,不做过多考虑。当我们讨论骗供、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不合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时,不少司法人员会理直气壮地质问:你只考虑当事人利益,谁来保护被害人?不少读者,也是这种态度,甚至动不动就问候八代祖宗。可是,我们讨论的是规范执法的问题,是程序合法问题,不是立场问题,不要偷换概念。再者说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了?在判决确认一个人有罪之前,被害人的身份也是待定的,他也不一定就是被害人。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骗供、逼供、诱供,要忠于事实和法律,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至于被害人的利益,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代表他们,通过公检法之手来帮助他们了。这还不够?还要通过非法取证,逼迫嫌疑人自认有罪来帮被害人?嫌疑人就没有基本的人权?就不应该被正常对待?别忘了,他还只是有犯罪的嫌疑,并没有被判有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中,99.8%做了有罪判决,这个数字就一定没有问题?没有冤假错案?我们的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明确的吧?侦查阶段,就已经把他们当罪人来对待?谁给的勇气?梁静茹吗?侦查期间,就能确定每一个被刑事拘留的人都没有被冤枉?每一个人都罪大恶极,必须先行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这不合法吧?不符合基本常识吧?如果说,没有发现问题,还有的辩解。可是已经发现了明确的违法取证行为,仍然一意孤行,并且还要一以贯之?难道,非得成为嫌疑人,站在被告席上,才能不那么高高在上,才能体会曾经的自己是多么不可一世?如我在诉,为什么会提出?为谁提出?做律师越久,越深刻地感受到,公检法的人只有做几年律师之后,才会有群众思维,才能体察民情,体会民意,才会知道权力的任性给当事人、家属、企业和社会带来的是怎样的灾难。办的案件越多,越发现,在刑事诉讼中,是律师而不是公检法,对证据和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是不是有点讽刺?请,法律的回归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