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面办案的法检(一)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6日 来源: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
[导读]:纸面办案的法检(一)作者:程纪念庭审现场。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否属实?被告人:我如实说的,但是他们没有如实记录。公诉人:笔录是不是你签字确认的?被告人:是的。公诉人:既然是你签字确认的,如果笔录跟你说的不一样,你为什么要签字?被告人:我当时不知道公安不如实记录啊,我们老百姓本来都是相信公检法的,怎么也想不到他们会害我,把我的意思全部改了。
纸面办案的法检(一)
作者:程纪念
庭审现场。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否属实?被告人:我如实说的,但是他们没有如实记录。公诉人:笔录是不是你签字确认的?被告人:是的。公诉人:既然是你签字确认的,如果笔录跟你说的不一样,你为什么要签字?被告人:我当时不知道公安不如实记录啊,我们老百姓本来都是相信公检法的,怎么也想不到他们会害我,把我的意思全部改了。当时签笔录的时候,我说要看一下,他们说不用看了,都是跟你说的一样的,我们还能害你吗?我们很忙,赶紧签,签了字,就可以走了。我当时没想那么多,就直接签字走了。公诉人:你是不是成年人?对重要文件签字确认意味着什么,不知道吗?你跟别人签合同,也能说自己没有看,随便签字,就能不对合同负责吗?被告人:我是因为相信办案民警,他们也说实事求是记的,不然我会好好看笔录的。公诉人:你确定要翻供吗?签的认罪认罚还作数吗?你现在这个态度,如果确定不认罪认罚,我们就收回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法庭不就是让人说理的地方吗?我就是实事求是地把公安做笔录的过程说一下,刚才您念的内容跟我说的不一样,我就是做个辩解,怎么就态度不好了?审判长:既然你当庭翻供,就不要再问了。公诉人:审判长,鉴于当事人当庭翻供,我们收回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这是庭审中出现翻供时,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对被告人的辩解,法检人员首先想的不是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诱供、逼供、骗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被告人的辩解是否符合实际,而是逼着他不要辩解,不要说与卷宗内容不一致的话,否则就是态度不好,就要加重处罚。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办案态度吗?这是对被告人辩解。对其他笔录的态度更多是从有罪和罪重的角度,入罪思维,可以说根深蒂固。比如同案嫌疑人,为了减轻个人的责任,对其他嫌疑人做的有罪和罪重供述,从第一次的对方不知道、不允许其做违法乱纪的事,到后来逐渐变成,对方可能知道、知道,到最后变成了指使他这么做。这一整个的变化有非常明显的变化轨迹,到底是他自己故意这么做的笔录,还是受侦查人员引导,不得而知。法检人员在审查的时候,就应该搞清楚其中的原委,一是讯问同案当事人,二是要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和客观证据,加上常识,以及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等,进行综合评判,再综合评判能否排除合理怀疑。遗憾的是,不少法检人员在办案中,往往只看有罪和罪重证据,不听辩解,不看无罪和罪轻证据,对明显矛盾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客观证据,听而不闻,视而不见。而且还坚信自己的判断就是正确的。他们确信正确,还有一个心理和道德上的优势,我是代表受害方,代表国家,惩恶扬善的。这种优越感,常常让他们丧失客观立场,即使判错了,也不认为自己有什么道德瑕疵,还能自我安慰。可是,一个错案,哪怕只是错判了一个人,这对个人和家庭来说,就是巨大的无法挽回的灾难。这种纸面审查,纸面办案的做法,不深入工作实际,去做调查研究,不深入了解公安取证的模式,不关注他们笔录调取的方式,一味采信。不走入田间地头,不深入工厂一线,凭感觉,想当然的办案的方式,早已脱离实际,也不可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办一些冤假错案,在正常不过。比如,办案中,当事人和律师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还原笔录过程。侦查人员一般都以《情况说明》代替,理由无外乎设备损坏,内存不足等等。别说是法检人员聪明的脑袋了,就是用脚趾头想想也知道,这是把当事人和律师当傻瓜糊弄。如果笔录没有问题,能够证明他们的取证过程合法,他们还不第一时间提交?不可能的。可是,我们的法检人员,不但确信设备损坏,还由此进一步推定笔录制作过程合法,笔录内容真实有效。这到底是客观全面审查、公正处理案件,还是在包庇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并故意冤枉当事人?为什么举报投诉控告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越来越多?值得思考。纸面办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