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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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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法官被害事件热度不减。法律人的群里也热闹非凡。
其实吧,想说点不一样的,又觉得文章大概存活不下去,所以没有动力。可是看到法院连续的各种动作,实在不吐不快。如果删,那就删吧。
当案件发生的时候,第一就是报案,案件侦查是公安的事儿,法院第一时间自行公布案情,是否妥当?
首先,案件侦查阶段,所有的案件事实都是涉密的,法院应该向公安提供案件材料,而不是自行向社会公开。请问,如果是其他被害人,能不能在刑事案件刚刚发生时,即大张旗鼓地向社会公开案情?
第二,这种公开是否实事求是?法院的通报是否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郾城法院这份通报,虽然看起来有理有据,但是否公布了全部案情?这个时候这种通报,可能会带来三个可能:
一种是相信通报,跟法院一起谴责嫌疑人。
另一种可能会对公布的案情产生质疑,案情到底如何,法院是否全面客观地公布了?
第三,如果仅仅因为被害人是法官,法院就能超越法定程序,那法院做出的如此多的判决本身就不值得信任。
司法者,应该更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
所以,作为被害方所在的单位,这个时候最好不是自己公开案情,而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相信并依靠侦查机关,让他们来查明事实。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自然而然地推进——普通老百姓的案子不都是这样进行的吗?
最高法也忙不迭地下场,“向依法办案惨遭杀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王佳佳家属表达深切慰问”——案件才刚刚侦查,拥有最高审判权的最高法就直接给案子定调了。
首先,是否依法办案,至少要经过公安的全面侦查、检方的审查起诉,再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对一个行为定性。但是现在案子才发生几天,从被害人所在单位,到最高法就已经对案件定性了。
试问,有没有存在其他情况的可能?是如何排除的?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如果没有,请问,这些程序怎么就可以都忽略不计了?
法院护犊子,人们能理解。但是,也要遵守法定程序吧?最高法是不是更应该模范遵守?
体制内和体制外形成两种阵营,几乎水火不容。这是为什么?难道不值得深思?
没有人希望悲剧发生,可它就是发生了。难道,全民谴责,再把已经着手自杀的杀人者千刀万剐,就解决了所有问题?
我们是不是应该更深入的思考一下:这个悲剧为什么会发生?能不能找找症结,然后想办法去解决?不要让法官再继续活在民众激愤的风口浪尖?也不让矛盾中的当事人把矛头指向法官?避免类似悲剧再发生。而不是只简单的一边倒地谴责?
我们是不是应该让这个年轻法官死得其所?
如果体制内到体制外,从最高法到涉事法院,只是如此简单化的处理问题,怎么能让现在的法官获得真正的安全?
有没有发现,不仅仅是百姓,甚至手握国家司法权的法官、检察官,他们也有一种深深的不安感,甚至不少人觉得他们也是弱势群体,觉得没有话语权,没有安全感。
这是为什么?是通过谴责嫌疑人就能解决的?最高法是不是应该有更多作为?
针对本案,是不是也应该抱持客观理性的立场,去认真对待嫌疑人党某某,在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他也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请问,这个案件诉讼过程中,能否保障他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