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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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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这个点应该睡了,可想到白天与检察官的沟通,还是睡不着。
这个案子因为有个嫌疑人是外国籍,说贵州只要涉及外国人的,都提及管辖。但是,案子已经由基层检察院做过认罪认罚,且起诉到法院。所以,他们前期不知道这个案子里有外国人?不知道要提及管辖?
我是在基层法院阶段介入的,跟踪案子到市检察院的时候,他们还闹了乌龙,一个说送到市院了,一个说市院没有这个案子。终究,还是区检察院谎报了军情。
案子到市院承办检察官手里的时候,沟通一直还算顺畅,她能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正当要求,比如拷贝电子数据,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等,没有任何排斥。这真的是遇到的很好沟通的检察官了。
但是,前天跟她沟通案情的时候,我提出不起诉的意见,她坚持说要起诉,我就提出涉案金额很少,已经主动退赔销售额两倍的人民币,且认罪认罚,这样的案件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是不起诉。我还把8月8号我在上海的一个类似案件的不起诉决定书给她看了,同类案件很多都做了不起诉。
我还把当事人刚找被害人做的谅解书给了她。按照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优惠60%的量刑了。那在原有缓刑的基础上,给个不起诉,不是顺利成章的吗?
她倒是听我一二三四地把这些说完,但显然她很着急要把案子办结,没有太多耐心了。我问怎么回事。
原来她前天突然接到通知,下周一去政法委评查案件,留给这个案子的时间只有3天。她得写报告,把案子处理好,安排签认罪认罚等。时间确实非常紧张,她如何能真正听取律师意见,并充分考虑全案的各种情况,并进一步做出有担当的决定?时间,这一个因素就决定了不可能。
从跟她沟通的过程看,发现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01 入罪思维太重
这个案子查实的金额只有5万,非常低。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但是,她不想不起诉的理由竟然是,当事人广告发的多,除了被查的这种,还有其他的,主客观的恶性大,得严惩。
刑事诉讼追究责任的基础难道不是司法机关已经查实的?没有查实的所谓事实,也能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
跟公检法交流的过程中,发现他们认为自己代表公平正义,只要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都是坏人,就要严惩。显然,这是错误的。但是,他们对这个没有认知,或者认知不清。看到这一点,让我惊出一身冷汗。
02 对自证其罪的要求过高
已经表态认罪认罚了,就不能辩解。否则,就是态度不好,就要严惩。这是司法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即使认罪认罚,也当然有权为自己辩护。
但是,检察官说不是辩解,是主观上认罪态度不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当事人自我辩解,也从来不惩罚思想犯。现在倒好,不但要自证其罪,还要完全跟检方要求的认罪悔罪态度一样,否则就是态度不好。
这都哪跟哪儿呀,可是,它就真实地发生在身边。
当事人的辩解,不是更有利于检察官查清案件事实吗?你到底是要查清事实,还是仅仅为了把自己从重处理的结论一五一十地落实到当事人的每一句话里?
有多少人遇到,辩解就是翻供,就是态度不好,就加重处罚的?
03 上帝思维主宰了大脑
检察官不给不起诉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任由这种行为继续,会给社会带来多大危害?
首先,这种行为已经由于案发而彻底终止。但是,检察官根本看不到,更不会作为量刑的情节去考虑。难道说,非得继续干违法乱纪的事儿,才能看到?司法者,请想一想,你办案的初衷到底是什么?
抑制犯罪,还是刺激犯罪?
化解矛盾,还是深化矛盾?
修复关系,还是带来新的仇恨?
有罪判决数量逐年提升,到底是好还是坏?不知道法检人员是否考虑这个问题。
其次,查实的数额非常少,这是现实。
第三,上帝视角只适合要求自己,对案件中的当事人还是要建立在查实的事实上。不能用想象和未发生的代替现实。
04 不学习不研究
没有办过的案件,对长期一线办案的人来说,只要下功夫研究,根本不是难事。但是,体制内的人,少有人愿意下功夫,更愿意躺在舒适圈里,学习和创新动力不足,意愿不强。宁愿重复和抄袭,也不愿动脑去解决新问题。这就是导致,问题一直不解决,新问题加上老问题,长此以往,与社会的需要越来越远。
脱离生活和百姓的时间越长,离田间地头和工地厂房的距离越远,离百姓期待的公平正义也就越远。
所有的,都是选择。
就像李娟委婉地批评董宇辉一样,不要说你是不得已,也不要说你不喜欢现在的状态。不管是否承认,所有的,都是自己的选择。
但愿,老了的时候,也不后悔今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