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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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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今天开庭的案子,看起来并不复杂,5名涉案人员,销售韩国处方减肥药,检方指控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给与6年到1年缓刑的量刑建议,罚金从80万余元到几万元不等。
如果不较真,就顺着流程往前走,认罪认罚的,直接走过场,不认罪认罚地,从数额上打个数字,建议把刑期降几个月,然后万事大吉。
可是,案件真的无懈可击?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有效?
庭前,我向法庭提交了见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申请,调取鉴定档案的申请等。
法官在开庭前特意召集我过去,当面反馈。
说他征求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认为程序合法有效,证据确实充分,见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是召开庭前会议的时候解决的问题,既然没有召开庭前会议,自然不需要他们出庭,也不需要调取档案。
他问了侦查人员,他们回复说,见证人是辅警,因为涉毒案件的特殊性,不可能每到一个地方就去找当地的老百姓去见证,所以,全国给地搜查、扣押时,都是自带辅警去当见证人。
他说,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见证人、侦查人员没有必要出庭,也没有必要调取鉴定档案。
法律并没有规定,见证人、侦查人员只有在庭前会议上才能出庭。再说了,既然辩护人认为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法院就应该召开庭前会议。既然不召开庭前会议,那就要在庭审中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法庭的法定职责,而不能选择不解决。
而且,辩护人是向法院申请,并不是向检察官申请,法官为什么要征求检察官和警官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代替自己的意见,且不听辩护人的解释,直接通知辩护人不允许?
的确,法官有这个权利。可是,真的合理吗?真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展示搜查、扣押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吗?
刑诉法第59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第136条规定,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也规定的很清楚,其25.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刑诉法解释第80条规定,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上述法律规定的非常清楚,一是辅警是公安的工作人员,自然不能担任见证人。二是法院决定会否通知,一旦通知,相关人员就必须出庭,不能以《情况说明》代替。
现在倒好,法官拉上检察官和侦查人员,用他们的微信上的解释说明代替自己的审查职责,直接拒绝辩护人的申请。
老实说,法官的态度很好,非常谦和,但是,就前述问题的处理,无法认同。并且我庭上也提出来,这样的解释和说明,辩护人不予认可,并坚持认为见证人和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性作用的搜查、扣押、封存、拆封、取样、称量的过程,是否违法,进而影响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整个过程存在不可弥补的严重的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则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关系到全案的定性问题,如果这都不需要查清的话,真不知道还有什么值得耗费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组织开庭了。
整个庭审过程不再细说,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倒是让我很受教育。
几个被告人,全是女孩子,有本科,硕士,也有外国籍的姑娘,如果不是自己吃了且卖了减肥药,她们的人生会是别样的精彩。但是,最后陈述时,几乎各个声泪俱下,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官最后总结说,大家悔罪态度很好,也很真诚......但是,已经带来的危害......至于辩护人说的,搜查、扣押、取样、称量、鉴定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完美的想象”——听到这几个字,我完全懵了。
法庭就是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是查明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清楚的地方,那一瞬间,很是恍惚。这是法庭,还是道德审判场?
而且在这个法官眼里,法律规定是不可能被侦查人员执行的,那我们还能期待一个合法的、公平公正的判决吗?
一瞬间,各种思绪涌上心头,最专业的法律人竟然这样认识和对待法律,还敢期待更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