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5196136
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13101202311576402
18055196136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一号港汇恒隆广场一座36层
开完庭就久久不能平静,还是记录下来,复盘,为了更好的应对。
01 强势的公诉人
认罪认罚的当下,参与过刑事庭审的人都懂,这个强势贯穿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全过程。比如发问环节,公诉人在讯问每一个被告人的时候,会严肃地警告被告人,要珍惜这次难道得的庭审机会,以前在侦查和检察阶段的成果要巩固,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且不说不懂法律的被告人,就是专业人士也会在庄严法庭的衬托下,感受到深深的压抑。如果被冤枉了,如果签认罪认罚的时候被胁迫了,庭上能不能说?怎么说?在讯问的时候,公诉人的第一句发问,基本都是“你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这句话,对签了认罪认罚又觉得被冤的被告人来说,怎么回答?回答“属实”,就要继续被冤枉。回答“不属实”,就会被撤回认罪认罚,加重处罚。而且公诉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基本都是自带答案的,诱导性的。被告人很容易掉坑。这种时候,律师如果提出抗议,公正一点,法官会制止,但多数法庭不支持。这次庭审中,作为辩护人,我对涉案减肥药的搜查、扣押、封存、取样、称量的程序违法问题,通过向第一被告(我是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发问,直接暴露整个过程的严重违法。公诉人一看形势不对,就抗议,说我是诱导式发问。真是要被气笑了,我都没见过第一被告,也没有看到同录,更不清楚当时详细的封存过程,我只是阅卷发现诸多违法行为,推测整个过程有重大程序违法,所以,想通过发问,来呈现问题。公诉人就不干了。审判长也站在公诉人一方。这样的发问,就背离了法庭调查的初衷——查明案件事实。再说了,公诉人也有义务配合法庭,通过法定的程序和环节把程序、证据一一呈现,查明事实真相,而不仅仅是为了把有罪和罪重做实。显然,公诉人并不这么想,也不会这么做。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一般只举有罪和罪重证据,不举无罪和罪轻证据,这本来就不是正确履职,有悖法庭调查职责。比如,公诉人举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时,应该是没有注意到时间节点的问题。起诉书确认的时间节点比笔录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前了一年半,这个也是她在庭审中反复确认的,只是她没有意识到自己前后矛盾了。当我跟她确认时间节点,她指责我没有看起诉书。但是,我拿出起诉书,告诉她,我指的是她的起诉书列举的前一个而非第二个时间节点时,她反复指责我不认真。终于,审判长听不下去了,让她听清楚辩护人的意见后,再发言。当我提出公诉人在举证微信聊天记录时,没有举有利于我被告人的证据时,公诉人只强调被告人可能明知的更早的时间节点,却对时间更靠后的有利于我的被告人的内容不举证。公诉人一面对辩护人进行攻击,一面顾左右而言它。但最后她也不得不承认,微信里有这些内容。
02 噤若寒蝉的辩护人
当我对第一被告的发问,让整个程序违法清晰呈现的时候,正常来说,她的辩护人应该抓住难得的机会,乘胜追击,巩固成果。遗憾的是,她没有。庭前,聊辩护方案,她说遭到公诉人的威胁——胆敢在庭上袭击,就撤回之前的量刑建议,加重处罚。是否属实,只有她清楚。可是,让人不理解的是:第一,撤回量刑建议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只要是合法的辩护,公诉人凭啥撤回。如果公诉人真的这么说了,辩护人就信了?就不敢做任何抗争了?第二,既然没有认罪认罚,做罪轻辩护,那总要拿出一些有力的辩点,只要是辩护,就一定与公诉人有不同的地方,这些辩点要不要提?如果不提,辩护还有什么意义。第三,如果真的被威胁了,就不能做任何还击?况且还是外地律师,正常履职,都不敢的话,对得起被告人的信任?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我指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不能排除被鉴定物质有被调换的可能,所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时,第一被告的辩护人竟然当庭说,第四被告辩护人提出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案。公诉人一听,连忙追问她,是不是不认可我说的法律规定。她认真地看着公诉人说:是。公诉人就发表意见说,第四被告的辩护人提出的法律依据错误。当时的心情,你们能理解吧?真是火冒三丈。不但自己不好好辩护,还给公诉人递刀子,捅同行。关键是,你递的刀子也要准确吧。法庭辩论阶段,正式发言之前,我就问公诉人和第一被告的辩护人,既然认为我提出的法律依据错误,请问你们认为正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她们两面面相觑,没有人回答我的问题。我连着追问后,审判长就呵斥我说,不要追问,你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OK。既然公诉人认为不适用这个法律,请大家翻到鉴定意见所在的第79页最后第一行和第80页的第一行,看一下鉴定意见上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我说的这个?既然公诉人认为不适用这个法律,那这个鉴定的法律依据就是错的,以此进行鉴定得出的意见,自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那么好了,鉴定意见是本案最根本的认定涉案物品是有毒有害的关键且唯一的证据。既然公诉人认为法律依据错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产品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就没有任何证据了,那么全案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合议庭依法宣布本案全案无罪。我发表完这个意见后,法庭一片安静。对这样的庭审和证据,你猜,大家内心是怎么认定和取舍的,有何敢想?
03 和稀泥的合议庭
关于合议庭的表现,我在上一篇文章《法官:让搜查、扣押、取样、称量等都合法,是“完美的想象”》已经写了,这里不再赘述。对这样的庭审,真的是生气至极,也为自己是一个法律人而生出无限悲凉。这个庭审,让我感到深深的悲凉,如果要求公检法严格依法办案,只是审判长口中的“完美的想象”,那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还有存在的意义吗?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违法,就被无限的包容,被告人一点点的违法行为,就要被无限放大,并且还要承担如此沉重的刑事处罚。请问:刑事诉讼法律,难道真的只是为当事人制定的吗?司法环境如此,所有有追求的刑辩人都是一路前行的孤勇者,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不得不更加深入思考并践行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