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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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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来一篇文章《郑州28岁实习女店长坚持无罪被拒取保候审,“认罪放人,不认不放”引起法律界担》,问我怎么看?
文章说的是前阵子吵得沸沸扬扬的中原大战的案子,25人被控诈骗。文章中的妈妈指出,她女儿已经被羁押2年,超过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都几个月了,可就是因为不认罪,就一直被羁押。这里至少有3个问题值得探讨:
1.这种超期羁押为什么会存在?这个案子,与芜湖谢留卿案有点类似,都是涉嫌诈骗,都有人不认罪,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同的是,谢留卿案是在一审判决后才引发关注,中原大战的案子,庭前会议就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排名最后的被告人,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检方量刑建议的情况,法院为什么还不放人?法院不知道一直羁押可能带来被动?为什么继续羁押?
一是这个案子的庭审需要的时间较长,羁押更方面随时开庭审理。
二是法院可以改变检方的量刑建议,判更长的刑期,是法院的可选项。这一点可以参照谢留卿二审判决,大面积加重处罚。
三是辩审冲突,让法院没有退路。可以预料,法庭在形式上会尽量保障辩护权,但在判决结果上应该不会让步,重判的可能性较大。
2.认罪认罚怎么会变成今天这个样子?
这几天看到律师在讨论认罪认罚的成败问题。不论制度的初衷多好,实际的执行情况,确实非常不乐观。
办案中发现,很多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让当事人签《认罪认罚承诺书》了。只要签了,就放人,不签?那就老老实实在里面呆着。
检察阶段,检察官普遍难以沟通。认罪认罚,就给一个正常的量刑建议;不认罪认罚,就报复性加重处罚——虽没做过调查,但从与检察官的沟通,以及律师们反应的情况看——“认罪认罚就缓,不认罪认罚就实刑”,已经成了检察官的口头禅。
言外之意,你爱认不认,我反正有权也有办法让你屈服。
可是,这完全背离了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这也导致侦查机关过分关注是否认罪,不注意收集客观证据。侦查机关通过专业的讯问套路,故意歪曲事实和嫌疑人的供述,导致大量似是而非的案件,都做了有罪化处理。
实践中,大量认罪认罚的案件,没有进行充分的庭审和举证质证,大大降低了检方的证明责任。
法院,对认罪认罚的案子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中立、理性的庭审越来越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庭审让人怀念,走过场的情况较为严重。
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审判权——这与控方的角色定位背离——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怎么可能公正审判。
法检可以去认真调研: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有多人认为自己不冤的?有多少认为处罚过重的?有多少被判后一直喊冤的?
3.认罪认罚出路何在?
刑事诉讼,从来都不应该以效率作为第一目标,公平公正永远是第一要务。
但是,认罪认罚的案件,把办案效率放在了第一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平公正退居其后,这是非常危险的。走到今天,这一制度的负面效果已经凸显,需要尽快改革。
如何改?
上周,最高检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等。
这是不是说,检察系统给检察官彻底松绑,今后只要专注于办案就好了?
先别急,要看最高检接下来怎么考核,怎么管理。毕竟,任何制度执行了一段时间后,都有惯性,毕竟考核就是办案人员的指挥棒。
不管怎样,每个法检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做的更好,少一点傲慢和自大,多一点认真和负责,不仅仅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